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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於109年1月31日修正發布「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能力驗證要點」
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能力驗證要點修正總說明

內政部於107年10月26日以內授消字第1070822953號令訂定發布「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能力驗證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並於109年1月31日配合現況所需予以修正。茲因109年4月26日臺北市錢櫃KTV林森店火災致嚴重傷亡,地方消防主管機關認有加強是類場所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能力之需要,並增列視聽歌唱(KTV) 及其他地方消防主管機關認為必要之場所,訂定其起火場所設定、驗證範圍、驗證事項、預估界限時間、驗證方法及推動期程等規定,以強化場所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能力,爰修正本要點,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列視聽歌唱及地方消防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
     (修正規定第2點、第6點至第10點)

二、增訂其他場所推動時程,消防機關得視轄內其他場所之危險程度,自行訂定期程指導場所辦理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能力驗證,以符實務執行需求。
     (修正規定第12點)
最後更新日期110-11-10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