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預防災害
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修正總說明
內政部於91年6月7日以台內授消字第0910088771號函頒「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迄今歷經10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109年5月13日修正。鑑於109年4月26日臺北市錢櫃KTV林森店發生火災致嚴重傷亡,為避免媒體所報消防安全檢查前後不一,明確消防安全檢查與檢修申報抽複查之差異、提高消防機關依轄區特性規劃檢查之彈性、統一不合格場所公告周知之標準及縮短改善期限,爰修正本注意事項第二點規定,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刪除「檢修申報」等文字,以避免消防安全設備檢查與檢修申報抽複查之混淆,同時修正附表1,並增列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應依「消防機關受理消防
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及複查注意事項」抽複查,以資明確。
(修正規定第2點第1款第1目及第3目)
二、刪除定期清查次數規定,修正由各消防機關依場所危險程度、轄區特性、人力等因素分類列管及訂定其執行檢查強度,俾落實消防安全檢查工作,並增列
營業或收容避難弱勢等場所為應優先檢查之對象。
(修正規定第2點第1款第2目)
三、以附表3之增列營業場所不合格張貼標示及公告周知之要件,及明定更新登載於消防署網站資料之時限。
(修正規定第2點第1款第7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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