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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於109年6月20日修正發布「各級消防主管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違法案件處理注意事項」

各級消防主管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違法案件處理注意事項修正總說明
內政部於87年8月29日日以(87)台內消字第8774649號函頒「各級消防主管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違法案件處理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迄今歷經12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108年12月19日修正。茲為提高消防安全管理限期改善、裁處之彈性及即時性,爰刪除本注意事項第4點表1、表2、表4、表5之1、表6及表8附註之限期改善日數原則,回歸消防法第6章罰則規定,由地方消防機關依個案情形據以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