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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於108年9月3日修正發布「火警受信總機認可基準」

本基準以內政部107年2月12日內授消字第1070821303號令修正發布火警受信總機認可基準」,自107年8月1日生效,就地區警報音響裝置處停止鳴動狀態期間仍應強制啟動部分,增列壹、四、(一)、19.設有地區警報音響裝置停止開關型式者應符合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