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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於107年11月29日發布訂定「水道連結型自動撒水設備設置基準」

  • 本案於107年3月8日、5月21日及10月11日邀請專家學者、自來水公司、中央相關部會(單位)、各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消防器材、消防設備師(士)、建築師、水管、電氣等相關職業公會團體,計召開3次會議討論。
  • 本基準於107年11月29日以內授消字第1070824140號令訂定發布「水道連結型自動撒水設備設置基準」 ,俾提供既設場所強化自主滅火改善方案。
 
《水道連結型自動撒水設備設置基準總說明》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7條於107年10月17日修正發布,其第3項規定:「第1項第9款所定場所,其樓地板合計未達1000平方公尺者,得設置水道連結型自動撒水設備或與現行法令同等以上效能之滅火設備或採用採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措施;水道連結型自動撒水設備設置基準,由中央消防機關定之。」為完備水道連結型自動撒水設備之設置規範,爰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7條第3項授權規定,擬具「水道連結型自動撒水設備設置基準」,明定水道連結型自動撒水設備用詞定義、適用範圍、設置類型、設置規定及自來水事業審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