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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109年4月26日錢櫃KTV林森館火災案-本署策進作為

1.要求臺北市政府將調查實證依消防法移送法辦:
針對關閉消防安全設備之人為疏失,內政部於109年4月27日函請臺北市政府將調查實證依消防法第35條移送法辦,最高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

2.全面清查全國KTV及MTV等場所消防安全管理:
為避免類似案件發生,本署於109年4月27日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消防局全面清查轄內視聽歌唱場所(KTV)及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等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防焰物品及防火管理等,並於109年5月22日前完成,是否符合規定並依法處理,以加強類似場所消防安全,預防火災發生。

3.強化防火管理,確保施工中場所之消防安全:
賡續要求各地方消防機關落實執行消防法第13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2項規定,應施防火管理之場所,若有增建、改建、修建、室內裝修行為,應另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監督施工單位用火及用電之管制,倘因施工需求經評估有消防設備無法動作之情形,其消防防護計畫應載明相關替代措施及管理方法。本署以上開109年4月27日函要求地方政府加強查核防火管理,發現有施工未另提報消防防護計畫之違規情形,應立即限期改善並追蹤至完成。


4.強化應施防火管理場所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提報
本署於109年5月12日函發各消防機關為強化應施防火管理場所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提報,於辦理建築物增建、改建、用途變更、室內裝修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核准時,應於核准文件通知業主應提報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

5.召開研商臺北市錢櫃KTV林森店火災案之檢討與因應對策會議
本署於109年5月12日召開研商臺北市錢櫃KTV林森店火災案之檢討與因應對策會議,研商落實增建、改建、修建、室內裝修之防火管理場所提報施工中防護計畫,加強機關橫向及縱向聯繫,以及對違規場所勒令停業及避因為免媒體所報消防安全前後不一,提高封閉式營業場所檢查強度、明確公告不合格場所標準及縮短改善期限等案。

6.火警受信總機參照警民連線系統連動可行性
本署於109年5月12日召開研商火警受信總機參照警民連線系統連動可行性會議,研商強化視聽歌唱場所火災時,應遮斷歌唱之影音裝置,及執行原有合法建築物改善火警受信總機自動復歸地區警鈴、擴大119火災通報裝置應設場所,增列視聽歌唱場所(KTV)之可行性及火警受信總機因應新技術參照警民連線系統之可行性等案。

7.加強KTV等場所自衛消防編組演練
本署於109年6月10日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要求轄內是類場所自衛消防編組演練中,加入關閉影音設備(包廂音響、麥克風等)之行動(程序),並於109年6月30日前完成演練1次。

8.修正「消防機關辦理消防防安全檢查違法案件處理注意事項」
為提高消防安全管理限期改善、裁處之彈性及即時性,本署於109年6月20日修正「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違法案件處理注意事項」刪除限期改善日數原則,回歸消防法第6章罰則規定,由地方消防機關依個案情形據以裁量。

9.
修正「消防機關辦理防火管理業務注意事項」
本署於109年6月20日修正「消防機關辦理防火管理業務注意事項」增列「消防機關取得地方政府主管建築機關變更使用核准文件或本機關增建、改建、變更使用、室內裝修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核准文件時,應以書面通知該場所提報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並於竣工查驗時檢附。

10.
修正「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
本署於109年7月6日修正「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其重點摘述如下:
(1)為避免列管檢查與檢修申報複查之混淆及落實逐項進行檢查,爰修正由各消防機關依消防法第6條第2項場所危險程度及轄區特性、人力等因素分類列管,訂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檢查強度,據以執行。取消第一種檢查次數規定。
(2)依各類場所危險程度不同,分級不同之不合格場所公告標準,以具一致性。另要求各消防機關應於每月10日前,至內政部消防署更新刊登之資料。

11.
修正「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能力驗證要點」
本署於109年7月13日修正「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能力驗證要點」,將KTV等場所納入自衛編組驗證範圍,並請各消防機關要求加強演練加入關閉影音設備(包廂音響、麥克風等)之行動(程序)。

12.
訂定「建築物既設火警受信總機再鳴動改善方法指導原則」
本署於109年7月13日訂定「建築物既設火警受信總機再鳴動改善方法指導原則」,請各消防機關行政指導KTV等場所改善並納入定期檢修及申報。

13.
預告修正「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25條
本署於109年12月8日預告修正「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25條,增訂KTV等場所火警發生時,應連動關閉娛樂用影音設備;因娛樂音響難以聽到警報時,應採取得以清楚聽到聲響之措施。

14.
研修消防法
(1)研修消防法第37條針對營業場所違反消防設備規定者,得直接處罰,不用限期改善,並提高裁罰金額。
(2)將原消防法施行細則建築物有增建、變更使用等應提報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提升位階增列至消防法第13條,並針對營業場所違反防火管理者,得直接處罰,不用限期改善,提高裁罰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