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預防災害
一、建築消防設施方面
(一)研修「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規範新設場所不限面積設置自動撒水設備、119火災通報裝置,修正第二種室內消防栓設置規格及一定面積以上廚房排油煙管及煙罩應設置簡易自動滅火設備等。
本案於106年9月20日公告預告60日,內政部於107年2月12日及8月9日召開2次審查會議,並於107年9月20日部務會報討論通過,以內政部107年10月17日台內消字第1070822946號令修正發布「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
(二)研訂「水道連結型自動撒水設備設置基準
本案於107年3月8日、5月21日及10月11日邀請專家學者、自來水公司、中央相關部會(單位)、各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消防器材、消防設備師(士)、建築師、水管、電氣等相關職業公會團體,計召開3次會議討論。
本基準於107年11月29日以內授消字第1070824140號令訂定發布「水道連結型自動撒水設備設置標準」,俾提供既設場所強化自主滅火改善方案。
(三)訂定「119火災通報裝置認可基準」
本基準以內政部107年5月23日內授消字第1070821866號令訂定發布「119火災通報裝置認可基準」,並自107年12月1日起生效。
另配合119火災通報裝置認可作業,於107年10月3日公告修正「電氣類登錄機構應具備之試驗設備」一覽表,並於107年10月16日公告是項設備納入應實施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品目。
(四)修正「火警受信總機認可基準」
本基準以內政部107年2月12日內授消字第1070821303號令修正發布「火警受信總機認可基準」,自107年8月1日生效,就地區警報音響裝置處停止鳴動狀態期間仍應強制啟動部分,增列壹、四、(一)、19.設有地區警報音響裝置停止開關型式者應符合之規範。
(五)推廣房舍內之寢具類製品採具有防焰性能
本案督請財團法人防焰安全中心基金會建立防焰製品自主認證。
內政部消防署並研擬「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修正草案,業於107年11月16日召會研商完竣,刻正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發布事宜,俾規範寢具類及其他防焰製品之防焰認證及管理。
二、機構設立之樓層與區域方面
(一)排除機構設立於土石流或淹水等災害潛勢區
於內政部地理資訊圖資雲服務平臺及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災害潛勢地圖網站,持續更新有關災害潛勢資料,供地方政府下載並套疊出機構之所在位置,排除機構設立於土石流、地震或淹水等災害潛勢區。
(二)檢討等待救援空間設置排煙設備方案
本案於107年3月8日邀集專家學者、中央相關機關、地方消防機關及相關公會團體召開研商會議,研議將水平避難有關等待救援空間採正壓之排煙設計可行性及長期照顧機構等場所設置避難器具種類之適合性或替代方案,會議決議等待救援空間之加壓防煙設計屬性能設計規劃,得依消防法第6條第3項辦理,後續並針對長期照顧機構避難器具之設置研訂設置時應遵循之規範。
三、防災教育訓練及演練
(一)建立避難撤離標準
以內政部107年10月26日內授消字第1070822953號令訂定發布「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能力驗證要點」
。並以內政部107年10月18日內授消字第1070822940號令訂定發布「自衛消防編組動態演練專業指導機構認可及管理須知」。
建立場所管理權人「自己財產,自己保護」之觀念,提供各消防機關指導管理權人自我檢視所訂消防防護計畫自衛消防編組之合理性,透過模擬最少人力及最壞情境規劃編組驗證,驗證時應將自衛消防編組行動流程化,就核算起火等區劃的界限時間,再與實測完成通報、避難引導、初期滅火及形成區劃等應變行動所需時間相較,驗證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能力是否足夠,找出危險因子及可能改善方案,以強化場所整體安全性。
(二)落實受照顧者及家屬溝通宣導
製作相關預防火災宣導品及影片,請地方政府轉知機構落實受照顧者及家屬溝通宣導。
(三)將機構納入防災社區共同演練
以內政部106年10月20日內授消字第1060823812號函請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各地方政府,於推動防災社區相關計畫期間,納入社區居民協助長期照顧機構(含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護理之家及機構住宿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及榮譽國民之家)緊急應變事宜,並加強機構之防災宣導。
四、政府監督管理
(一)培訓機構防火管理種子人員及課程訓練
內政部消防署委託社團法人美國消防工程師學會台灣分會編纂「長照機構防火管理訓練教材」,於107年11月2日函送教材予衛生福利部及各地方消防機關,作為地方政府規劃課程訓練之參考,並由各地方消防機關共同推動辦理。
(二)推動落實三級公安管理
推動機構、地方政府及中央政府等3層級管理,強化長期照顧機構具體落實自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