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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升長照機構消防安全-本署策進作為

壹、背景
      近年來接連發生多起老人福利機構、護理之家火災造成傷亡事件,引起社會大眾及政府高度關注,是類機構服務對象多為重度失能之避難弱勢者,屬公共安全高風險重要場所。
      為維護老人福利機構、護理之家、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榮譽民之家,及機構住宿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住民之安全,機構設立及營運時除須依各該機構設立標準進行各項硬體設施設備及應配置人力外,有關建築物之設計、構造與設備,以及消防安全設備、防火管理、防焰物品等消防安全事項應符合建築法及消防法等相關法令,並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相關機構雖符合相關設立標準規定,亦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無預警聯合查核,加強稽查並符合規定,卻仍不免發生火災致傷亡之憾事。


貳、行政院召開會議研商
       為強化長期照顧機構防災避難及公共安全效能,行政院前於106年6月13日召開研商「加強防範長期照顧機構發生火災等相關事宜」會議,邀集專家學者提供諮詢意見,並請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及內政部報告檢討強化作為,會議決議請衛福部及內政部共同督導地方政府就攸關機構公共安全的設施設備、避難空間、防災應變作為等進行檢討及改善,以避免事故發生,讓受照顧者及家屬安心。


參、衛福部統籌推動方案
       衛福部會商內政部消防署及營建署,並邀請相關部會、地方政府、民間團體及機構代表等於106年8月23日召開會議討論完竣,依「建築消防設施」「機構設立之樓層與區域」「防災教育訓練及演練」「政府監督管理」等4大面向研提相關工作項目、具體改善作法及推動期程等,偕同內政部消防署於106年9月14日向行政院報告,會議決議由衛福部會同內政部及相關部會,研擬增進長期照顧機構公共安全推動方案報行政院。行政院復於106年12月26日核定衛福部提報之「強化長期照顧機構公共安全推動方案」。

肆、目標
一、強化中央與地方政府對機構消防及公共安全輔導管理效能。
二、加強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消防與公共安全,維護住民權益,並增進機構照顧服務品質與永續經營。
三、強化機構改善消防及公共安全設施設備,有效改善機構安全環境。
四、建立機構自主管理機制並強化業者自律。

伍、願景
      老人福利機構、護理之家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榮譽國民之家,及機構住宿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收容需維生器材、行動遲緩或無法行動之患者或年長者,為能在最短時間內強化渠等機構防災應變能力,期待透過修法、評鑑及輔導獎勵等相關策進作為更為完備,由中央及地方政府透過本方案,一同加強機構各項硬體及軟體之配備,有效提升機構消防及公共安全效能。

 


消 防 重 點 工 作 項 目

一、建築消防設施方面

(一)研修「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規範新設場所不限面積設置自動撒水設備、119火災通報裝置,修正第二種室內消防栓設置規格及一定面積以上廚房排油煙管及煙罩應設置簡易自動滅火設備等。

本案於106年9月20日公告預告60日,內政部於107年2月12日及8月9日召開2次審查會議,並於107年9月20日部務會報討論通過,以內政部107年10月17日台內消字第1070822946號令修正發布「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

(二)研訂「水道連結型自動撒水設備設置基準
本案於107年3月8日、5月21日及10月11日邀請專家學者、自來水公司、中央相關部會(單位)、各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消防器材、消防設備師(士)、建築師、水管、電氣等相關職業公會團體,計召開3次會議討論。

本基準於107年11月29日以內授消字第1070824140號令訂定發布水道連結型自動撒水設備設置標準,俾提供既設場所強化自主滅火改善方案。

(三)訂定「119火災通報裝置認可基準」
本基準以內政部107年5月23日內授消字第1070821866號令訂定發布
「119火災通報裝置認可基準」,並自107年12月1日起生效。
另配合119火災通報裝置認可作業,於107年10月3日公告修正電氣類登錄機構應具備之試驗設備」一覽表,並於107年10月16日公告是項設備納入應實施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品目。

(四)修正「火警受信總機認可基準」
本基準以內政部107年2月12日內授消字第1070821303號令修正發布
「火警受信總機認可基準」,自107年8月1日生效,就地區警報音響裝置處停止鳴動狀態期間仍應強制啟動部分,增列壹、四、(一)、19.設有地區警報音響裝置停止開關型式者應符合之規範。

(五)推廣房舍內之寢具類製品採具有防焰性能
本案督請財團法人防焰安全中心基金會建立防焰製品自主認證。

內政部消防署並研擬「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修正草案,業於107年11月16日召會研商完竣,刻正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發布事宜,俾規範寢具類及其他防焰製品之防焰認證及管理。


二、機構設立之樓層與區域方面

(一)排除機構設立於土石流或淹水等災害潛勢區
於內政部地理資訊圖資雲服務平臺及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災害潛勢地圖網站,持續更新有關災害潛勢資料,供地方政府下載並套疊出機構之所在位置,排除機構設立於土石流、地震或淹水等災害潛勢區。

(二)檢討等待救援空間設置排煙設備方案
本案於107年3月8日邀集專家學者、中央相關機關、地方消防機關及相關公會團體召開研商會議,研議將水平避難有關等待救援空間採正壓之排煙設計可行性及長期照顧機構等場所設置避難器具種類之適合性或替代方案,會議決議等待救援空間之加壓防煙設計屬性能設計規劃,得依消防法第6條第3項辦理,後續並針對長期照顧機構避難器具之設置研訂設置時應遵循之規範。


三、防災教育訓練及演練

(一)建立避難撤離標準
以內政部107年10月26日內授消字第1070822953號令訂定發布「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能力驗證要點」
。並以內政部107年10月18日內授消字第1070822940號令訂定發布「自衛消防編組動態演練專業指導機構認可及管理須知」
建立場所管理權人「自己財產,自己保護」之觀念,提供各消防機關指導管理權人自我檢視所訂消防防護計畫自衛消防編組之合理性,透過模擬最少人力及最壞情境規劃編組驗證,驗證時應將自衛消防編組行動流程化,就核算起火等區劃的界限時間,再與實測完成通報、避難引導、初期滅火及形成區劃等應變行動所需時間相較,驗證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能力是否足夠,找出危險因子及可能改善方案,以強化場所整體安全性。

(二)落實受照顧者及家屬溝通宣導
製作相關預防火災宣導品及影片,請地方政府轉知機構落實受照顧者及家屬溝通宣導。

(三)將機構納入防災社區共同演練
以內政部106年10月20日內授消字第1060823812號函請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各地方政府,於推動防災社區相關計畫期間,納入社區居民協助長期照顧機構(含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護理之家及機構住宿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及榮譽國民之家)緊急應變事宜,並加強機構之防災宣導。


四、政府監督管理

(一)培訓機構防火管理種子人員及課程訓練
內政部消防署委託社團法人美國消防工程師學會台灣分會編纂
「長照機構防火管理訓練教材」,於107年11月2日函送教材予衛生福利部及各地方消防機關,作為地方政府規劃課程訓練之參考,並由各地方消防機關共同推動辦理。

(二)推動落實三級公安管理

推動機構、地方政府及中央政府等3層級管理,強化長期照顧機構具體落實自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