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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頒「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作業原則」
內政部102年11月6日以內授消字第10208251501號函頒「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作業原則」,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低收入戶、弱勢族群居住場所、鐵皮屋、老舊建築物、木造建築物、狹小巷弄地區建築物、住宅式宮廟、資源回收用途之住宅、居家曾發生火災事故者等高危險群場所或其他符合消防法第六條第五項規定住宅場所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最後更新日期110-05-20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