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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19條、第55條、第56條及第62條規定,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等公共安全事項,以及組織與人員任免等人事管理,係屬地方政府權責。
2.截至112年7月底,全國各地方消防機關編制員額21,907人,預算員額18,329人,實際員額16,913人,消防人口服務比,以實際員額計為1:1,383,其中臺北市1:1,370、新北市1:1,655、桃園市1:1,371、臺中市1:1,597、臺南市1:1,592、高雄市1:1,786。
3.為營造一個快樂、安全的生活環境,追求「零災害」的目標,內政部將賡續透過各種管道協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支持及重視所屬消防機關消防人力,並通盤檢視消防勤(業)務狀況,投注重點工作,並採縣市間區域聯防救災模式,妥適配置及運用現有消防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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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機關人力概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