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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年3月1日消、警分立,由王一飛先生擔任本署第1任署長,從此開啟我國消防新紀元。本署組織條例自立法院84年1月17日三讀通過及同年月28日總統制定公布,迄今已歷16年餘,期間歷經90年11月12日、92年6月25日、93年1月7日、94年6月1日與同年月22日5次修正公布。

本署組織架構,初設災害預防、災害搶救、緊急救護、教育訓練、災害調查等5組及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嗣90年配合災害防救法公布施行,將災害預防及災害調查兩組,分別修正為火災預防組及火災調查組,並增設綜合企劃、災害管理、危險物品管理及民力運用4組;又90年與92年分別明定本署得視業務需要設消防科學研究所、消防學校,以及港務、科學工業園區及各加工出口區之消防隊;本署為處理重大災害搶救等應變事宜,應設特種搜救隊及訓練中心;嗣94年配合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成立,將「空中消防隊」刪除;106年教育訓練組併入訓練中心。

本署主要辦理火災預防、人為與天然災害搶救、緊急救護3項消防業務,自90年起依災害防救法規定,另辦理災害管理業務,並統一指揮、監督全國消防機關,執行消防及災害防救任務為職掌事項。成立迄今已逾16載,各種天然災害及人為事故,均可見本署及各級消防人員投入救災、救護之蹤跡,儼然成為國民最倚賴之守護者。

組織沿革

為健全公共安全防災體系、提升緊急救護服務、積極推動各項消防專業系統與制度、強化消防救災效能,以確保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特成立「內政部消防署」專責火災預防、災害搶救及緊急救護工作。

消防署成立沿革:
為健全公共安全防災體系、提升緊急救護服務、積極推動各項消防專業系統與制度、強化消防救災效能,以確保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特成立「內政部消防署」專責火災預防、災害搶救及緊急救護工作。

  1. 七十九年十月十八日行政院第二二○四次院會奉行政院院長指示,消防業務自警察系統中分出。

  2. 八十三年元月十七日行政院邀集有關單位審查「內政部消防署計畫書」會議決議:消防應與警察分立。

  3. 八十三年七月十六日成立「內政部消防署籌備處」。

  4. 八十三年九月八日行政院通過「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並送請立法院審議。

  5. 八十四年元月十七日立法院第二屆第四會期第三十九次院會通過「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

  6. 八十四年元月二十八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六四二號令制定公布「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全文十七條。

  7. 八十四年三月一日正式成立內政部消防署,並任命王一飛先生為第1任署長。

  8. 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總統華總義字第九○○○二二○九八○號令修正公布「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全文十八條。

  9. 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總統華總義字第九○○○二二二六九○號令修正「內政部消防署港務消防隊組織通則」。

  10. 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二○○一一四九二○號令修正公布「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第十一條條文。

  11. 九十三年一月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三○○○○○三二一號令修正公布「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第十一條條文。

  12. 九十四年六月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四○○○八一四六一號令修正公布第七條條文。

  13. 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四○○○九一九五一號令修正公布第十一條條文。

  14. 總統府秘書長112年6月9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0101號令制定「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法」。

最後更新日期112-12-11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