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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起
依據「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第3條第17款,法定職掌係負責關於火災原因調查、鑑定之規劃、督導及災害現場勘查、鑑定之必要支援事項。

現況
目前火災調查組下設調查科及鑑定科,各司其職辦理火災調查及證物鑑定等火調業務。

權掌
依據「內政部消防署辦事細則」第10條,火災調查組職掌業務如下:*

1. 火災原因調查及鑑定業務之規劃、督導事項。
2. 鑑識設備、技術之研究發展事項。
3. 直轄市、縣(市)重大火災現場調查、鑑定之支援事項。
4. 直轄市、縣(市)火災鑑定委員會之指導事項。
5. 火場證物之科學鑑識聯繫處理事項。
6. 火災現場勘查鑑定報告書之製作、督導及考核事項。
7. 調查鑑識技術之指導事項。
8. 調查鑑識技術人員之管理事項。
9. 物理、化學等鑑定實驗設備之管理事項。
10. 直轄市、縣(市)火災鑑定業務之督導、考核事項。
11. 火災之統計與火災發生原因及損失情形之統計、分析事項。
12. 空難、海難、森林火災、礦災、交通事故等災害現場必要之協助火災原因調查事項。
13. 其他有關火災調查事項。

戮力
火災原因調查為消防政策制定之重要依據,更是司法機關對於刑事或民事罪責追訴及審判重要之依據,攸關民眾權益甚巨,是故持續精進全國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技術,乃為本組重要之施政作為。

最後更新日期111-06-10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