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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5條第2款規定,職務列等、稱階、等階、級別相同且職務相當,並經各該權責機關甄審委員會同意核准對調之人員,免經公開甄選。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2項規定略以,消防機關列警察官人員間之職務等階相同,且同為主管、同為副主管或同為非主管職務人員,經雙方當事人敘明理由,報經各該任免權責機關首長交付甄審委員會同意後,依程序報請各該任免權責機關首長同意對調。
  2. 請有意願參與對調交流同仁至以下連結填寫個人資料,並自行聯繫上開名冊內人員,經雙方合意後分別向服務機關提出對調申請,再由雙方機關依陞遷法規定辦理後續相關作業。
  3. 請注意以下連結內填寫內容包含個人資訊,如開始填寫即表示知悉並同意相關資訊將提供對調交流使用;請填寫人就所填資訊之正確性及真實性自負責任,請勿填報不實資訊及攻擊、謾罵文字,如經查證確有上開情事者,本署保留追究相關責任之權利。
最後更新日期111-09-07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