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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法規依據:
消防法第16條規定「各級消防機關應設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以統籌指揮、調度、管制及聯繫救災、救護相關事宜」。因此,如地方消防局、港務消防隊,及本署、皆需設置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以符合消防法第16條之規定。
貳、運作模式:
一般民眾遭遇緊急危難需要救援時,會撥打利用119免付費報案電話,直接向各地方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報案。受理報案電話之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會派遣救災救護車輛前往救援,掌握災害事故狀況,隨時採取應變措施,適時增派救災機具,並通報所屬長官。
若災害規模達到通報標準,地方消防局即將災害事故通報本署。由本中心24小時執勤人員隨時掌握案件執行情形,向執勤官、總值日官逐級報告。
若災害規模擴大,本中心將適時調派其他縣市或相關救災資源前往支援,或向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請求支援。
當案件規模若達到行政院「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或需要相關部會支援時,內政部消防署將利用傳真、手機簡訊或電話通報內政部,向相關機關請求支援。若災害持續擴大將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請示行政院長成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直至案件處理完畢。

参、工作項目:
本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執勤人員除負責上述之項目外,尚需處置全國防救災工作之控管及海空救援任務之指派、調派。工作項目如下:
一、受理民眾來電
針對民眾來電申訴、檢舉或申請事項,做受理工作,並製作案件受理單移請相關單位酌處。
二、受理地方消防局或港務消防隊災情上傳
地方消防局、港務消防隊利用指揮派遣系統上傳或自動電話通報災情,或通報有新聞性之災情。
三、受理地方消防局或港務消防隊提出支援申請、任務協調
消防局於受理案件後,認為需要其他支援時,則會申請如直升機支援或本署特搜隊支援,或外縣市支援。
四、有無線電守聽與介接
當縣市通報災情較大的災害時,消防署為及時掌握最新災情發展,並且不打擾救災現場之運作,將利用無線電系統進行守聽。當地震、颱風等重大災害發生時,造成有線電話中斷時,亦可以使用本系統連繫臨近或全國各消防局,以保持資訊管道可以暢通。
五、災情查證
針對各項重大災情,為能完全掌握災情,因此通過各項管道多方面查證、彙整。
六、災情通報
於災情監控、查證後,通報給本署業管單位或通知各部會,如教育部、環保署、交通部等等。
七、災情追蹤
災情於通報給權責單位後,基於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常時三級開設,仍需隊災情的發展繼續監控,直至狀況解除。並針對輿情部分,提出解決應對作為。
八、即時災害應變
針對突發性之重大災情,所做的立即反應,如空難事件、重大交通事故或是救溺案件,主動調派支援,並通報上級單位。
九、即時新聞監看:
監看部分有線電視新聞台,針對報導之消防、防救災業務或人命搜救案件新聞監看處置,必要時得製作新聞監看處理表,移請相關單位卓處。

最後更新日期111-06-14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