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災救護
歷年定期實地查核結果
一、查核依據
財團法人法第56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規定。
(109年3月17日內授消字第1090821762號函)
二、查核目的
確認一般例行性查核事項包括業務執行情形、董事會與人事業務運作、創立基金保存維護情形、財務運作狀況、資金運用及投資情形等是否符合相關規範。
瞭解基金會因應環境之變遷所採取之各項應變措施,包括組織變革章程修訂、財源增闢及未來配合本部業務推動規劃等。
藉由查核之執行,落實監督管理機制,以健全基金會行政運作,並強化其業務功能,協助政府推展防救災業務工作。
三、查核編組及分工
每年至少辦理1次,由本部消防署成立查核小組,並由相關業務單位指派專人擔任小組成員,查核事項如下:
行政業務(含人事)檢查:由本部消防署業務綜整單位負責。
財務及會計業務檢查:由本部消防署委託外部會計事務所負責。
四、查核事項
財團法人登記證書是否依規定懸掛(法院規定)。
業務執行現況是否符合設立宗旨、許可事項及捐助章程內容。
董事會運作情形(包括:開會次數、董監事出席狀況、董監事官派【連任】比率及親屬關係比例限制、決議執行情形等)。
年度重大措施及業務辦理情形。
創立基金保存維護及投資情形。
財產保管運用情形及財務狀況。
人事制度相關規章及業務狀況。
會計及稽核制度之建立及辦理情形。
會計帳簿及憑證之保存。
年度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及預(決)算書是否依限報部。
因應環境變遷規劃未來發展方向及修訂相關章程。
內部控制(稽核)及訂定誠信經營規範。
其他應列為查核之重大事項(如:財務危機、人事糾紛及配合本部推動之重點工作事項等,視實際情況查核)。
五、年度查核報告書
本頁面有未盡事宜之處,得隨時補充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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