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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錄證書及救災識別證
換證/展延注意事項這就是重點

點選登錄證書
 

項目

內容

依據

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辦法

登錄內容

(一)
團體(組織)名稱:協會或團隊名稱全銜。
(二)
登錄類別:分團體與組織。
(三)
代表人:姓名及職稱。
(四)
工作內容:協助執行防救災工作。
(五)
首次登錄:第1次登錄在消防機關之生效日。
(六)
有效期限:記載發證日起至3年有效之日止。

有限期限

3年

期限屆滿

期限屆滿前30日,得檢具申請書、登錄證書正本成員參加年度複訓證明,登錄機關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限為3年

注意事項

原則以縣市政府函發,但縣市政府依法權限委任消防機關辦理並公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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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       體:式樣範本

►志願組織:式樣範本


點選救災識別證

項目

內容

依據

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訓練協助救災事項實施辦法

取得資格

(一)
對象:協助救災編組之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人員。
(二)
應受訓練:基本訓練16小時以上(包含災害認識2小時、災害搶救4小時、緊急救護4小時、簡易搜救4小時、災害心理及團隊組織2小時)及複訓每年8小時以上。
(三)
完成基本訓練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發給救災識別證

換證

參加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編組時,持有人應檢具救災識別證向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換證。

有限期限

3年

期限屆滿

期限屆滿30日前,得檢具基本訓練連續3年之年度複訓證明,向發給機關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限為3年

攜帶時機

經被通知協助救災時,參加協助救災編組人員應攜帶救災識別證報到。

註銷機制

(一)
協助救災工作應受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之指揮,不得單獨為之。
(二)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發給機關得註銷協助救災編組人員救災識別證。
⇒執行災害應變措施,不聽從主管機關或指揮官之指揮、督導,致生不良後果。
⇒其他嚴重影響政府救災效能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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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頁面有未盡事宜之處,得隨時補充修訂之。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0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