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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依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調整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復審及申訴、再申訴救濟範圍
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略以,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第1項、第78條及第84條規定,並不排除公務人員認其權利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其權利之必要時,原即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訟訴,請求救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依其意旨,通盤檢討保障法所定復審及申訴、再申訴救濟範圍,詳如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並自109年10月5日起實施,如附件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9.10.5公保字第109106030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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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0.5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