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自七十八年五月十七日發布施行後,歷經七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修正。茲為強化消防人員執行火災搶救安全及效能,經參考相關外國立法例及目前消防機關實務實際運作模式,爰修正本標準第三條附表一,定明救火、山域救援及水域救生等個人基本裝備,並增列緊急救援小組裝備、山域救援裝備及救災機器(人)、無人機等輔助救災科技裝備。 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第三條附表一修正附表(令版) 對照說明(令版) 總說明(令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