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cebook
回頁首
跳到主要內容區
首頁 > 救災救護 > 災害搶救 > 火災搶救 > 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
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
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自八十九年二月十日函頒施行,期間歷經九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日修正。茲因一百十年六月三十日彰化縣原喬友百貨大樓火災造成一位消防人員殉職及多位民眾傷亡情事,為強化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人員搶救效能與安全,經參考美國NFPA(National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1500等規範,並整併「提升火場救災安全執行計畫」及「消防機關火場指揮運作系統指引」等內容,爰修正本要點,其修正要點如下:
  • 增列救火指揮官之任務,得視火災規模及災情需要,指派人員擔任分區指揮官。(修正規定第三點)
  • 增訂火場指揮官分級規定,依災情危害程度分成四級並依火災等級擇適當層級之指揮官及幕僚人員擔任。(修正規定第五點)
  • 配合第五點增訂火場指揮官分級規定,按火災等級修正人員裝備管制站之設立與幕僚群編組規範,並增列火災等級為三級以上應指派安全官,俾適時提出風險警示,以強化相關救災安全管控。(修正規定第六點)
  • 增訂任務指派(火場指揮組織架構)、個人責任回報、建置緊急求救訊號、成立緊急救援小組及人員裝備除污等火災搶救作業要領。(修正規定第七點)
  • 為提升災害現場無線電通訊之救災效能及利於指揮官之統一指揮調度,增訂各級消防機關應訂定消防人員無線電使用代碼暨通訊頻道(指揮頻道及救災頻道)分流作業原則。(修正規定第八點)
  • 增訂幾近錯誤事件等案件教育應填報防救災人員安全資料庫系統,俾利統計分析各種火災事件案例之潛在危險及提具改善因應之道,進一步更可作為消防職業安全衛生政策規劃之參考。(修正規定第九點)
最後更新日期111-10-17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