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cebook
回頁首
跳到主要內容區
首頁 > 火災預防 > 火災預防 > 審核防焰 > 107年12月1日起「應實施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增加為25項品目
107年12月1日起「應實施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增加為25項品目
內政部為提升老人福利機構場所安全,推動建置119火災通報裝置,並於107年5月23日訂定發布「119火災通報裝置認可基準」,自107年12月1日生效,為將是項設備納入應實施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品目,以確保產品品質,爰修正應實施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第2點第1項第2款規定,增訂119火災通報裝置,以為辦理認可作業之準據。
最後更新日期110-03-04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