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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金」申請表件
當事人、代理人或其遺族填具申請表,檢附下列證件:
  1. 安全金申請表正本1式2份
  2. 死亡證明書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正本1份
  3. 執行勤務證明(如勤務分配表、出入登記簿、工作紀錄簿)各1份
  4. 切結書正本1份
  5. 領據正本1份
  6. 其他證明文件(如屬失能死亡者,並應檢附除戶之戶籍謄本、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失能等級證明書、安全金請領順序系統表、同一順序遺族安全金領受代表同意書等)。
  • 提醒事項:請務必先確認是否有申領同性質濟助金需求,並確認抵充金額後,再進行申請及簽署切結書
 
受理機關(消防局、港務消防大隊)配合事項:
  1. 受理機關(單位)應協助申請人辦理相關表件,並於審查後開具審查安全金案件調查報告表正本1式2份
  2. 有無申領同性質濟助金之抵充確認。
  3. 檢附證件若為影本,請承辦人員審核後加蓋「核與正本無訛」及職名章。
  • 提醒事項:1.請務必先確認是否有申領同性質濟助金,並確認抵充金額後,再進行申請及簽署切結書2.同一順序遺族安全金領受代表同意書務必使用正確專用申請格式。
 
♦ 案件申請應依規定由各受理機關(消防局、港務消防隊)先審核後,蓋主官職章,陳報初審機關(本署),再函轉報請基金管理會核辦(含有無重申領同性質濟助金之抵充確認)。
 
最後更新日期114-05-02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