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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金」申請表件
♦ 當事人、代理人或其遺族填具申請表,檢附下列證件:
  1. 安全金申請表1式2份。
  2. 死亡證明書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1份。
  3. 執行勤務證明(如勤務分配表、出入登記簿、工作紀錄簿)各1份。
  4. 切結(同意)書1份。
  5. 領據正本1份。
  6. 其他證明文件(如屬失能死亡者,並應檢附除戶之戶籍謄本、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失能等級證明書、安全金請領順序系統表、代表同意書等)。

♦ 受理機關(消防局、港務消防隊)配合事項:
  1. 受理機關(單位)應協助申請人辦理相關表件,並於審查後開具審查安全金案件調查報告表1式2份。
  2. 檢附證件若為影本,請承辦人員審核後加蓋「核與正本無訛」及職名章。
 
♦ 案件申請應依規定由各受理機關(消防局、港務消防隊)先審核後,蓋主官職章,陳報初審機關(本署),再函轉報請基金管理會核辦(含有無重申領同性質濟助金之抵充確認)。
 
最後更新日期112-04-25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