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保處在此呼籲健身中心業者及民眾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業者使用定型化契約時,不得有違反主管機關所訂定「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情形,並應交付民眾充分審閱。 二、民眾在簽訂契約前,務必詳細審閱條文內容,尤其在簽訂教練合約時,更應確認有無指定教練,及切勿一次購買過多之課程,以避免教練離職、異動或課程上不完而產生解約退費之糾紛。又民眾如遇到業者不當推銷課程之情形,亦可適時向主管機關反映。 三、業者應充分維護健身中心之室內空氣品質及飲用水固定設備,以保障民眾之身體健康。 日期:113/09/06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