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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人員 圖利廠商 涉嫌貪瀆 求處徒刑

消防同仁辦理採購案件,故意未依契約規定對廠商逾期履約罰款而涉嫌貪瀆案例教材

「採購人員 圖利廠商 涉嫌貪瀆 求處徒刑」

壹、違法(紀)事實:

  徐○○與林○○係某消防機關承辦採購業務人員,八十八年五、六月間,辦理救助器 材車等七部消防車輛採購事宜,該案經發包後分別由張氏兄妹負責之兩家公司得標,並簽訂合約規定交貨期限,每逾期一日則按總價千分之三計罰違約金。惟其中部分消防車因故無法如期交貨,張氏兄妹恐因違約遭巨額罰款,乃經徐員以電話授意指示,虛偽簽寫「消防車已完成到貨,因貴局無停放場所等原因,由本公司負保管責任」等切結書內容,意圖規避違約罰款,徐員即以該切結書為由,故意未對二公司罰款,並指示林員在採購驗收紀錄欄內登載「全數交貨無誤」等詞,林員雖明知廠商逾期交貨,卻仍依指示虛偽登載不實驗收紀錄,並要求徐員蓋章以推卸責任。

貳、檢討與分析

  1. 採購人員辦理採購業務,除應恪遵「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之作業規章外,且應遵守 個人之「服務倫理」與「品位規範」,致力於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並確保採購品質。本案徐、林兩員明知廠商逾期履約,卻仍故意未予以罰款,已嚴重影響政府採購公信。

  2. 徐、林兩員涉嫌直接圖利張姓兄妹,使其規避違約罰款,七部消防車共圖得新台幣近 千萬元之不法利益,案經調查偵辦,已由地檢署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嫌,將徐、林兩員及張姓兄妹等四人提起公訴,並具體求處五至七年不等之有期徒刑。

參、建議與改進

  1. 採購人員職務上辦理採購有關程序,應誠實清廉,重視榮譽,依據法令,勇於任事, 並「以廉潔為榮,以貪瀆為恥」,於發現有違法情事時,立即採取改正措施,避免因循苟且致生貪瀆案件。

  2. 主管長官對承辦採購人員,應隨時了解其家庭生活與財務狀況,發現有異狀時即應予 以輔導、關心,並適時採取防處措施,以防止產生違法(紀)情事。

  3. 主管長官對承辦採購人員,應隨時了解其家庭生活與財務狀況,發現有異狀時即應予 以輔導、關心,並適時採取防處措施,以防止產生違法(紀)情事。

最後更新日期106-07-25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