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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單位主官招募二等親親屬為任職機關工讀生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案例說明:
某甲擔任某單位組長,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之公職人員,於其所屬承辦人員簽陳招募工讀生案件,假借承辦單位主管之職務上權力、機會,要求承辦單位錄取其親屬擔任工讀生,以圖其關係人之利益,違反行為時公職人員利益衝突法第7條規定,依同法第14條之規定,罰鍰100萬元。

溫馨提醒:

1.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利益衝突,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

2.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
最後更新日期113-09-25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