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說明: 某甲擔任某單位組長,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之公職人員,於其所屬承辦人員簽陳招募工讀生案件,假借承辦單位主管之職務上權力、機會,要求承辦單位錄取其親屬擔任工讀生,以圖其關係人之利益,違反行為時公職人員利益衝突法第7條規定,依同法第14條之規定,罰鍰100萬元。 溫馨提醒: 1.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利益衝突,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 2.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