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救災安全 消防機關加強查核高、中風險場域工廠消防措施
發布單位 預防調查組
發布日期 112-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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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消防人員執行高、中風險場域工廠救災安全,消防署於112年11月21日函頒「112-113年針對高、中風險場域工廠消防安全管理查核計畫」,要求是類場所管理權人確實執行消防法第6條第1項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與維護、第9條檢修申報、第13條防火管理與第15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 、儲存、處理場所的安全管理,強化管理權人自主消防安全管理及提升防火意識。
上述計畫分2階段執行清查高、中風險場域工廠;第1階段為高度危險工作場所、公共危險物品30倍以上場所;第2階段為中度危險工作場所、勾稽化學雲有化學品工廠。
有關消防同仁反映3個月內清查工廠的執行品質及執行時程等疑慮,消防署說明如下:
一、第1階段公共危險物品30倍以上場所高風險場所之清查:由於各消防機關於屏東縣明揚公司火災事故後,也已經推動是類場所的相關檢查工作,其執行內容同樣屬於本階段執行成果,各消防機關可免重複檢查,僅將執行成果併案提報即可。
二、第2階段清查工作是為了考量存有公共危險物品疑慮工廠,就中度危險工作場所、勾稽化學雲有化學品工廠進行清查:由於各縣市列管是類場所家數不一樣,且執行人力也不一樣,相關縣市消防局已反映在案,消防署已同意各消防機關可依轄區特性、安檢人力等,合理排定檢查日程,並得延長執行期程,不受3個月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