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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新聞澄清專區

屏縣以原申請用途列管檢查 消防署將修法增訂刑事責任

媒體報導,游毓蘭立法委員質詢,明揚廠房存放過氧化劑超出規定30倍,屏東縣消防局應去檢查1事,消防署表示,其實屏東縣消防局是依明揚公司廠房建造時之申請用途,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丁類場所列管,也就是一般廠房,消防安全設備依現行規定設置。
111年11月15日業者委託消防專技人員檢修申報發現有待改善設備包含:滅火器、緊急廣播設備、標示設備、緊急照明設備等;經屏東縣消防局回復表示,明揚公司已委託消防公司於112年3月2日請款改善完成。廠房如欲儲存達管制量公共危險物品,應再提出變更申請,重新檢討場所位置、構造、設備,以提升公共安全能量。

消防署指出,環境部「化學雲」平台目前已整合相關部會系統之化學品資訊與圖資,為即時提供資訊供消防人員救災使用,落實救災資訊權,將再邀集經濟部、環境部、勞動部共同研商,研議即時提供廠區化學品資訊之方法並具警示功能,即時提醒救災應變人員注意事項。另消防署將研議修正消防法,未依規定申請或變更申請者,違反公共危險物品場所之設置,除加重行政罰鍰額度外,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死傷,也將增訂追究管理權人刑事責任,以遏止不法。
最後更新日期112-09-28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