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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救災行動種類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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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進入核生化災害現場熱區。 | 包括核輻射災害、生物病原災害及化學物質災害。搶救人員進入核生化災害現場熱區(即事故地點周圍可能遭受污染之區域),面臨風險危害之程度已顯然高於一般救災環境,對搶救人員生命安全之危害更鉅。 |
二、進入爆竹煙火、公共危險物品或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販賣場所、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場所等危險場所。 | 易燃、易爆危害物質、高壓氣體及毒性化學物質若處於不穩定狀態或不安全環境,易發生劇烈化學反應,可能使火災快速延燒,引起爆炸,產生有毒物質外洩,嚴重影響搶救人員生命安全。 |
三、進入輕量型鋼結構建築物、印刷電路板(PCB)製造場所。 | 輕量型鋼結構建築物(鐵皮屋)發生火災,鋼料之溫度若達到攝氏600度時,僅剩48%之強度,通常火災現場,在5到10分鐘內溫度就會竄升到攝氏500至600度,再加上儲存物質不明下,很容易造成倒塌危害安全。另印刷電路板(PCB)在製程中需要使用大量化學藥劑(如強酸、強鹼等)進行電鍍及蝕刻,若操作不當容易發生火災,產生有劇毒氣體,進而連續爆炸。 |
四、進入長隧道、地下軌道、地下建築物或船艙內。 | 該場所災害特性包括閃(爆)燃潛在危害、高溫危害、火點搜尋不易、感電潛在危險、避難路徑長(方向易迷失及救援困難)及通訊困難,其救災難度及危險程度較一般環境為高。 |
五、進入有倒塌、崩塌之虞之建築物內。 | 建築物因強震導致梁柱主結構損壞,結構強度可能削弱,也可能導致地基不穩固,此時若貿然進入搶救,受損建築物尚未由土木專業人士評估加固或提供監測作業,將可能連同搜救人員一起遭遇危險。 |
六、其他經現場各級搶救人員充分綜合分析研判後,認定之危險行動。 | 所謂綜合分析研判,指遇前5種以外情形時,由現場各級搶救人員考慮災害規模及情境、現場裝備器材、救災人力等主客觀條件,權衡利弊得失、輕重緩急及衍生問題,以利作成最終決定之過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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