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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動態 > 修正「內政部主管災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發布重大災害災防告警細胞廣播服務訊息緊急警報作業規定」,名稱並修正為「內政部主管災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發布重大災害災防告警細胞廣播服務訊息作業規定」,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政部主管災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發布重大災害災防告警細胞廣播服務訊息緊急警報作業規定」,名稱並修正為「內政部主管災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發布重大災害災防告警細胞廣播服務訊息作業規定」,自即日生效。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 內授消字第1100822918號函
主旨: 修正「內政部主管災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發布重大災害災防告警細胞廣播服務訊息緊急警報作業規定」,名稱並修正為「內政部主管災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發布重大災害災防告警細胞廣播服務訊息作業規定」,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