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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共服務據點整備公有危險建築補強重建有關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廳舍耐震評估及整建計畫補助作業要點」第4點,自中華民國110年3月1日生效。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發文字號: 台內消字第1100822635號函
主旨: 修正「公共服務據點整備公有危險建築補強重建有關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廳舍耐震評估及整建計畫補助作業要點」第4點,自中華民國110年3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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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後之公共服務據點整備公有危險建築補強重建有關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廳舍耐震評估及整建計畫補助作業要點(110.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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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點修正規定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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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點修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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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