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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行政院於109年11月16日函送立法院審議
「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行政院於109年11月16日函送立法院審議

制定目的及意旨:
 
       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及其性能維護之良否,攸關建築物發生火災時之偵知、滅火及人員逃生等安全事項,亟需由具備專門知識及技術之人員負責,故84年8月11日修正公布之消防法第7條第1項規定,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消防安全設備之裝置、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考試院配合於85年度起辦理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消防設備人員特種考試,內政部則依消防法第7條第4項規定訂定發布「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 據以管理消防設備人員及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人員。惟消防設備人員之執業、業務、責任、公會組設與罰則等事項涉及人民權益與是類人員管理事宜,亟須以專法定之。爰依現行實際情況並參酌我國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法規之立法例,擬具「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內容摘要如下:

1.規範消防設備人員之資格。
2.規範消防設備人員之執業條件、登錄、變更及廢止等。
3.規範消防設備人員公會組成。
4.相關罰則及附則。
最後更新日期109-11-19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