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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專業機構申請登錄收費標準」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發文字號: 台內消字第1090821973號令

主旨: 訂定「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專業機構申請登錄收費標準」

訂定目的及意旨:      
       內政部為規範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專業機構申請登錄之相關費用,依據消防法第15條之3第7項及規費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訂定「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專業機構申請登錄收費標準」,內容包括書面及實地審查費用(第2條)、經書面審查後駁回等情形退還實地審查費(第3條)、核發、換發或補發登錄證書費用(第4條)以及免繳納證書費之情形(第5條)。
最後更新日期109-06-08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