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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緊急照明燈認可基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內授消字第114160099號 令

主    旨:修正「緊急照明燈認可基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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