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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消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預告終止日113年10月18日)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發文字號: 台內消字第1131603767號公告
 
主旨: 預告訂定「消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壹、訂定目的
為妥適管理及推動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所轄消防事業之廢棄物再利用,俾藉由提供多元化再利用管道,促進資源循環再利用,爰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規定,擬具「消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草案。

貳、訂定意旨
一、明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方式、再利用許可申請程序、應備文件、審查方式、展延申請、重新申請及變更再利用許可及異動之變更、再利用前之清除等事項
明確規範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方式、再利用許可申請程序及申請認可應備文件與審查程序、准駁、許可文件有效期間、應記載事項及異動之變更、展延申請、重新申請及變更再利用許可、再利用前之清除等事項(草案第3條至第10條)。
二、事業委託清除及再利用前應簽訂契約書及其應記載事項
因事業與清除機構、再利用機構相互權利義務關係,應由雙方事先協調訂定必要之事項,以避免因其疏漏產生糾紛,致影響再利用產品品質及形象,定明事業委託清除及再利用前應簽訂契約書及其應記載事項(草案第11條)。
三、事業及再利用機構進行廢棄物清運及再利用應作成紀錄、再利用後之衍生廢棄物處置、事業廢棄物清運、再利用行為及營運紀錄之申報
明確規範事業及再利用機構進行廢棄物清運及再利用應作成紀錄、再利用產品及再利用後之衍生廢棄物處置、事業廢棄物清運、再利用行為及營運紀錄申報之規定 (草案第12條至第14條)。
四、明定特定用途之再利用產品應符合使用地點及品質標準、再利用機構應設置閉路電視錄影監視系統、追蹤查核再利用機構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情形,並公告於網站
明定特定用途之再利用產品應符合使用地點及品質標準、再利用機構應設置閉路電視錄影監視系統、追蹤查核再利用機構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情形,並公告於網站(草案第15條至第17條)。
五、明定再利用機構申請廢止許可及暫停經營再利用業務、再利用機構停止收受事業廢棄物、再利用運作、銷售或運送再利用產品之規定
明定再利用機構申請廢止許可及暫停經營再利用業務、本部得令再利用機構停止收受事業廢棄物、停止再利用運作、停止銷售或運送再利用產品 (草案第18條、草案第19條) 。
六、明定再利用撤銷或廢止再利用許可之事由及處理
為保障再利用品質,明確規範再利用撤銷或廢止再利用許可規定(草案第20條) 。
七、本部得委託辦理再利用技術提升及技術轉移等事項,並得協助建立產品品質及技術規範
明確規範委託辦理再利用技術提升及技術轉移等事項,並得協助建立產品品質及技術規範,完善制度規劃(草案第21條) 。

參、重大政策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一、
重大政策
本草案未涉及重大政策變革。
二、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本草案涉及申請再利用許可之相關資格及條件及違反相關規定得命其停止辦理、撤銷或廢止其許可等事項。
最後更新日期113-08-19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