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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保安監督人與保安檢查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 台內消字第 11316010401 號令

 

主旨:訂定「保安監督人與保安檢查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訂定目的及意旨

保安監督人與保安檢查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為內政部依據消防法第15條之6第3項規定授權訂定,使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專業機構登錄、取得登錄之專業機構辦理訓練事項及對其監督管理能有所依循,爰訂定「保安監督人與保安檢查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本案訂定重點說明如下:

一、專業機構申請登錄之資格、訓練場地之空間及相關設施設備。(第2條)

二、申請登錄應檢具之文件、審查程序、准駁、登錄證書有效期間、應記載事項及異動變更等申請程序。(第3條至第5條)

三、登錄證書延展程序及應檢具文件。(第6條)

四、變更或新增訓練場地應檢具之文件及審查程序。(第7條)

五、保安監督人與保安檢查員訓練分初訓及複訓,其訓練項目、時數及複訓頻率。(第8條至第10條)

六、專業機構申請施予訓練之程序及應檢具文件。(第11條)

七、講師資格、申請講師應檢具之文件、審查方式及講師自講師名單資料庫移除之事由。(第12條及第13條)

八、專業機構應指定專責人員負責訓練庶務作業。(第14條)

九、訓練題庫製作及合格基準。(第15條)

十、專業機構申請合格證書字號之程序。(第16條)

十一、發給合格證書之程序、合格證書生效日及合格證書補發或換發作業。(第17條)

十二、訓練資料保存年限。(第18條)

十三、主管機關得抽查專業機構業務、勘查其訓練場地、命其報告及提出資料,其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第19條)

十四、警告專業機構、通知限期改善之事由。(第20條)

十五、停止專業機構施予訓練之事由。(第21條)

十六、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專業機構登錄之事由及處理。(第22條)

十七、有關現行保安監督人及保安檢查員訓練專業機構之過渡規定。(第23條)

最後更新日期113-03-15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