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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發文字號: 台內消字第 11316009012 號令
主旨:訂定「服勤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申請登錄收費標準」
訂定目的及意旨
消防法於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其第13條之1第3項規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施予服勤人員訓練之專業機構申請登錄之資格、程序、應備文件、審核方式、登錄證書核(換)發、有效期間、變更、廢止、延展、執行業務之規範、資料之建置、保存與申報、施予服勤人員訓練之項目、一定時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訂定辦法予以規範。內政部為規範服勤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申請登錄之審查等相關費用,爰依規費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訂定「服勤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申請登錄收費標準」,本案訂定重點說明如下:
一、明定申請服勤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新增或變更訓練場地及登錄延展應繳納審查費金額。(第2條)
二、明定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登錄證書應繳納證書費之金額。(第3條)
三、免繳納證書費之情形。(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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