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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發文字號: 台內消字第 1131600821 號公告
主旨:預告修正「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
訂定目的及意旨
依規費法第11條定期檢討收費標準規定,健全規費制度,增進財政負擔公平,反映實際成本,爰依現行辦理書面及實地審查所需成本(包含人力、物料、設備等直接及間接成本)進行分析計算,擬具本標準修正草案,並將應繳納之審查費調整為每件新臺幣3,300元整及證書費調整為每件新臺幣600元整,本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調整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審查費,增進財政負擔公平,反映實際成本
有關審查費之金額,依現行辦理審查所需之成本(包含人力、物料、設備等直接及間接成本)進行分析估算,金額為新臺幣3,277元,爰以百元計,修正收費金額為新臺幣3,300元整。(修正條文第2條)
二、調整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證書費,增進財政負擔公平,反映實際成本
有關證書費之金額,依現行辦理審查所需之成本(包含人力、物料、設備等直接及間接成本)進行分析估算,金額為新臺幣596元,爰以百元計,修正收費金額為新臺幣600元整。(修正條文第2條)
三、申請換發許可證書有「因法律變更或公務需要」情形者免收取證書費
配合規費法第12條第7款及同法第7條但書規定,因法律變更或公務需要相關事宜者,亦無需繳納規費。(修正條文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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