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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 台內消字第 1131600163 號令
主旨: 訂定「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檢查實施辦法」
訂定目的及意旨
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檢查實施辦法(下稱本辦法)為內政部依據消防法第15條之5第5項規定授權訂定,規範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以下簡稱儲槽)檢查項目、方式、合格基準、定期檢查頻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以辦理儲槽檢查事宜,確保儲槽安全,本辦法訂定重點及效益,說明如下:
一、儲槽完工檢查之檢查項目及適用對象。
為確保儲槽結構安全,依儲槽設置位置、壓力及容量,定明儲槽完工檢查之檢查項目,包含滿水檢查、水壓檢查、地盤及基礎檢查、熔接檢查適用對象。(第2條)
二、儲槽完工檢查之檢查方式。
依儲槽完工檢查之檢查項目,包含滿水檢查、水壓檢查、地盤及基礎檢查、熔接檢查,分別定明其檢查方式,以及實施地盤及基礎檢查時,儲槽管理權人應提供之資料,以利檢查之執行。(第3條)
三、儲槽完工檢查之判定基準。
為確保完工後之儲槽無洩漏或變形之虞、儲槽長期荷重沉陷量在地盤及基礎之承受範圍內,及儲槽熔接完善,避免儲槽爆裂或洩漏等危害,依儲槽完工檢查之檢查項目,包含滿水檢查、水壓檢查、地盤及基礎檢查、熔接檢查,分別定明其判定基準,以確保完工後儲槽之安全。(第4條)
四、一定規模儲槽定期檢查之檢查項目及頻率。
為確保使用中之儲槽安全,避免儲槽因氣候或環境等因素造成腐蝕、劣化或沉陷,致發生危害,定明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一定規模之儲槽,自儲槽開始使用後滿5年應實施外部檢查,其後每2年實施1次;自儲槽開始使用後滿10年應實施內部檢查,其後每5年實施1次,以及申請評估延長內部檢查期限之規定。(第5條)
五、一定規模儲槽定期檢查之檢查方式。
定明一定規模儲槽定期檢查之外部檢查,包括槽頂、槽壁、槽底板(儲槽基礎)及接地(接地線)之檢查方式,及內部檢查,包括頂板厚度、槽底板、槽壁、進出管槽內閥及儲槽內部撓性管之檢查方式。(第6條)
六、一定規模儲槽定期檢查之判定基準。
定明一定規模儲槽定期檢查之外部檢查,包括槽頂、槽壁、槽底板(儲槽基礎)及接地(接地線)之判定基準,及內部檢查,包括頂板厚度、槽底板、槽壁、進出管槽內閥及儲槽內部撓性管之判定基準。另為避免檢查不合格之儲槽發生危害,其管理權人應予改善或停止使用。(第7條)
七、本辦法施行前,業依儲存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自主定期檢查行政指導綱領規定,經外部檢查或內部檢查合格之儲槽,其下次定期檢查期限之起算方式。
定明本辦法施行前,已依儲存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自主定期檢查行政指導綱領規定,實施外部檢查或內部檢查合格之儲槽,其下次定期檢查期限得自該次外部檢查或內部檢查合格之次日起算。(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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