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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第4條(預告終止日113年3月15日)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 台內消字第 1120827998 號公告

 

主旨:預告修正「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第4條

 

修正目的及意旨

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自七十八年五月十七日發布施行後,期間歷經八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一百十二年三月三十日。茲因極端氣候災害與救災類型多元化,並囿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轄區特性不盡相同,諸如科學園區、科技產業園區、農業生物科技園區、工業區、離島、山域及水域等,轄區分隊尚需規劃各類型救災車輛,爰擬具本標準第四條修正草案,將第一款第一目修正但書內容,讓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得依照轄區特性等因素調整消防車輛配置數量,保留彈性俾符地方消防機關實際需要,本次修正重點為定明各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因轄區特性等因素,得調整消防車輛配置數量。

 
最後更新日期113-01-16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