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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消防法」第37條及第40條所定「供營業使用場所」之認定原則,自即日生效。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 內授消第 1120827992 號令

 

主旨:核釋「消防法」第37條及第40條所定「供營業使用場所」之認定原則,自即日生效。

 
最後更新日期113-01-11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