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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發文字號: 台內消字第 1120821109 號公告
主旨: 預告訂定「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檢查專業機構申請許可收費標準」
訂定目的及意旨
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檢查專業機構申請許可收費標準為內政部依據規費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訂定,作為申請許可為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檢查專業機構應繳納審查費及證書費之依據,本次訂定重點內容,說明如下:
一、申請許可應繳納書面及實地審查費之規定。
定明申請許可為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檢查專業機構,應繳納書面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以下同稱)4,700元及實地審查費每件1萬4,200元。另因辦理延展許可所需審查程序、耗費時間及人力均相同,爰收取相同金額之費用。如經書面審查後駁回或於實地審查前撤回申請者,退還實地審查費。(草案第2條)
二、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許可證書,應繳納證書費之規定。
定明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檢查專業機構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許可證書,應繳納證書費每張600元;如經撤回或駁回申請者,退還證書費。(草案第3條)
三、申請換發許可證書免繳納證書費之規定。
定明因中央主管機關變更許可證書格式、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機構地址變更等情形換發許可證書者,免繳納證書費。(草案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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