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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防焰性能試驗標準」。(預告終止日112年11月13日)。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發文字號: 台內消字第1120825806號公告

 

主旨: 預告訂定「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防焰性能試驗標準」。(預告終止日112年11月13日)。

 

壹、訂定目的

本部消防署為建立國內民間機構專業防焰性能試驗之機制,有效管理防焰物品及其材料之品質,精簡政府人力及減少政府經費支出之政策下,修正消防法部分條文,經總統112年6月21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2791號令公布施行,第11條之1第2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試驗機構試驗防焰性能合格,始得附加防焰標示;其防焰性能試驗項目、方法、設備、結果判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明定由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試驗機構,辦理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防焰性能試驗,爰擬具「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防焰性能試驗標準」草案,本草案訂定重點說明如下:

 

一、本標準適用對象。(草案第2條)

二、本標準用詞定義。(草案第3條)

三、防焰物品或其材料應施行之防焰性能試驗項目、測試法及測定項目。(草案第4條)

四、地毯施行燃燒試驗前之取樣、前處理程序及施行燃燒試驗之方法。(草案第5條)

五、窗簾、布幕及施工用帆布(以下簡稱纖維製品)施行燃燒試驗前之取樣、前處理程序及施行燃燒試驗之方法。(草案第6條)

六、經接觸火源時會產生收縮或熔融之纖維製品施行燃燒試驗前之取樣、前處理程序及施行燃燒試驗之方法。(草案第7條)

七、具耐水洗性能之纖維製品進行洗濯處理前之取樣及進行洗濯處理之方法。(草案第8條)

八、具耐乾洗性能之纖維製品進行洗濯處理前之取樣及進行洗濯處理之方法。(草案第9條)

九、展示用廣告板施行燃燒試驗前之取樣、前處理程序及施行燃燒試驗之方法。(草案第10條)

十、明定防焰物品或其材料施行燃燒試驗之試驗設備、燃料及具耐水洗性能或耐乾洗性能纖維製品進行洗濯處理之設備。(草案第11條)

十一、    防焰性能試驗結果之判定。(草案第12條)
最後更新日期112-09-14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