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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政部消防署備勤室使用規定」第二點、第四點、第五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生效,請查照。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08月25日

 

發文字號:消署秘字第1120100655號函

 

主旨:修正「內政部消防署備勤室使用規定」第二點、第四點、第五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生效,請查照。

 
最後更新日期112-08-30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