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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交通部針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第1項第2款有關消防栓5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規定應以消防栓為中心左右。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07月28日

 

發文字號:消署救字第1121114350號函

 

主旨:函轉交通部針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第1項第2款有關消防栓5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規定應以消防栓為中心左右。

 
最後更新日期112-08-11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