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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同仁受聘兼任講師規定」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08月02日

 

發文字號:消署訓字第1121701157號函

 

主旨:「內政部消防署同仁受聘兼任講師規定」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最後更新日期112-08-02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