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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機關以警察官任用警正以下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降低退休年齡標準表」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07月28日

 

發文字號:消署人字第1120200824號函

 

主旨:「消防機關以警察官任用警正以下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降低退休年齡標準表」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最後更新日期112-08-01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