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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內政部所主管災害緊急應變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公告」,並自即日起生效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 台內消字第 1110826383 號公告

主旨: 公告修正「內政部所主管災害緊急應變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公告」,並自即日起生效 。

修正目的及意旨:
       災害防救法業於111年6月15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1100048791號令修正公布,其第35條第1項變更為第36條第1項,及第4條第2項增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應依法辦理轄區災害防救自治事項之規定,爰修正本公告訂定依據及公告事項第四點警報訊號之發布方法。
最後更新日期111-11-04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