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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1條、第3條、第5條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 台內消字第 1110826202 號令

主旨: 修正「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1條、第3條、第5條。

修正目的及意旨:
       內政部為配合災害防救法於111年6月15日修正公布,其第47條之1變更為第62條、第48條變更為第63條,爰修正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1條、第3條、第5條。
      本次修正重點為修正本標準第1條之訂定依據、第3條法院裁定確定因災害而失蹤之人死亡所援引之條文條次,及第5條明定災害救助以現金給付方式為之。
最後更新日期111-10-20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