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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第5條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 台內消字第 1110821120 號令

主旨: 修正「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第5條。

修正目的及意旨:
       內政部考量義勇消防(以下簡稱義消)大隊長身負領導統整轄下各義消組織之責,且多為升任總隊幹部儲備人選,應具有相當職務歷練,爰修正「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第5條。
最後更新日期111-10-20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