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 台內消字第 1110821120 號令 主旨: 修正「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第5條。 修正目的及意旨: 內政部考量義勇消防(以下簡稱義消)大隊長身負領導統整轄下各義消組織之責,且多為升任總隊幹部儲備人選,應具有相當職務歷練,爰修正「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第5條。 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第5條修正條文 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第5條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