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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辦法」第1條、第7條、第8條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發文字號: 台內消字第 1110821118 號令
主旨: 修正「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辦法」第1條、第7條、第8條。
修正目的及意旨:
災害防救法業於111年6月15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1100048791號令修正公布,其第50條第1項變更為第64條第1項;另法制用語上,在一定期間內必須行為者,使用「屆期」,不用「逾期」,爰修正本辦法第1條、第7條、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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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辦法」第1條、第7條、第8條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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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辦法」第1條、第7條、第8條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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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