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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預告終止日110年9月13日)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
發文字號: 台內消字第 1100821037 號公告
主旨: 預告修正「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預告終止日110年9月13日)
修正目的及意旨: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為內政部依據消防法第12條第3項授權訂定,作為登錄機構辦理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作業之依據。為提升業者對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之品質管理,確保產品符合規範,全面納入初次工廠檢查為登錄機構辦理型式認可作業之附帶規定;同時提升對國外進口品之管制密度,確保其產品品質,爰修正本辦法。
本次修正重點包括: 一、健全工廠品質管理,提升產品整體質量,降低瑕疵風險: 全面納入初次工廠檢查為登錄機構辦理型式認可作業之附帶規定(修正條文第9條)。二、強化認可品之後市場管理機制: 增訂產品產製廠(場)抽樣或市場購樣試驗及應遵循事項(修正條文第30條)。三、彰顯依法取得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之特殊指標性意味: 修正認可標示之規格及式樣(修正條文第25條附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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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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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