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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重申各機關應依據本署「消防機關辦理各項救災訓練安全管理指導原則」辦理各項訓練

再次重申,請各機關辦理各項訓練(含警消、義消及災害防救志工等),應確實依據本署109/09/29消署訓字第1091700957號函頒「消防機關辦理各項救災訓練安全管理指導原則」函頒指導原則(訓練前、中、後)辦理,以確保參訓人員(含授課教官及安全官)之人身安全。
最後更新日期112-07-11 回首頁